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 《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建设办法》的通知
中绿基〔2020〕148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
《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建设办法》的通知
各地绿办(中心):
为进一步拓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产业功能,延长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产业链条,培育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产业新业态,在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助推乡村产业振兴,中心修订了《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建设办法》,现予印发。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20年12 月21日
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产业功能,延长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产业链条,培育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产业新业态,在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助推乡村产业振兴,特制定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建设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以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业生产为基础,与生产加工、休闲消费、商务流通等有机整合、紧密相连、协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运营良好、效益显著、示范带动性强,并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予以认定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园区由建设单位自愿申报。县级(市、区,林区,垦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推荐。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园区的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及材料核验等工作,并指导地县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开展园区监督管理。中心负责园区的审定工作。
第四条 园区基于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业生产,分别认定为“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或“全国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园区审核及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
第五条 园区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由多个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具备以农业农村为基础,通过要素、制度和技术创新,将绿色食品(有机农业)种植、养殖或加工延伸拓展至科技、电商、消费、休闲、旅游、物流、金融、培训等方面,把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联系起来,形成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拥有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不少于20年),拟申报园区辖区内土地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园区内产业化生产并出售的产品应全部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取得有机产品认证,并规范用标。
(四)园区内有机产品认证必须由纳入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监管的认证机构完成,所有获证产品已纳入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监管范围。
(五)园区种植(或养殖)、加工、服务、功能拓展等区域布局合理,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以种植为基础的园区面积, 原则上绿色食品不低于2000亩,有机农产品不低于1000亩。以养殖为基础的园区可酌情降低面积要求。
(六)严格落实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园区种植、养殖、加工生产记录完整有效,具备质量安全检查能力并定期开展自查工作,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年度检查及产品抽检合格率达100%。
(七)经营管理规范,遵纪守法,制度完善,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连续三年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上一年度总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
(八)拟申报园区应充分发挥绿色食品(有机农业)生态环境条件好、品牌影响力大、产业特色鲜明、经营主体实力强的优势,突出特色产业文化和绿色食品(有机农业)文化,具有教育、示范功能。应着力展示绿色食品标志形象或有机产品认证形象,形成主题鲜明的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业文化氛围。服务区及功能拓展区须具备绿色食品(有机农业)理念、制度、标准、标志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展示与体验设施。
(九)园区内从业人员应加强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业知识培训,熟知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业发展理念、相关技术标准、生产操作规程。
第六条 园区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园区申报由县级(市、区,林区,垦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推荐,经县级政府同意并经地县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审核后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证书等复印件;
3.园区情况介绍(见附件2);
4.申报单位三年经营状况报告,随附同时段资产负债表和损溢表;
5.园区管理规范及企业生产、服务和员工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
6.园区内绿色食品(有机农业)发展理念与品牌文化宣传方案;
7.园区地图、园区环境及配套设施照片。
(二)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申报材料的核验并负责园区的现场检查。省级工作机构在现场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出具核验意见,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中心(见附件3)。
(三)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和省级工作机构核验意见后组织开展审定工作,根据情况可安排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四)经中心审定合格后,认定为“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或“全国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并予以通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获得认定的园区建设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与服务,确保园区安全有效运营。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地县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园区运营工作的日常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省园区上一年度总结材料汇总上报中心。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省级工作机构每3年对园区运营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于年底前向中心上报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建议(见附件4)。
第九条 中心对园区运营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条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园区,由中心撤销其“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或“全国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认定资质:
(一)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被取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被取消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二)园区企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有机产品认证到期未进行续展;
(三)园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并被责令停业整顿;
(四)园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停业或注销;
(五)园区申请自动放弃认定资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印发的《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试点办法》(农绿〔2016〕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申请表
2.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情况表
3.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现场检查及审核意见表
4.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监管核查表
附件1
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申请表
申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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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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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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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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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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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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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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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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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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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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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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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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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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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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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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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情况表
(申请单位填写、地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审核)
总面积(亩) |
其中:种植(或养殖) 亩、产品加工车间 亩、三产区域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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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或 养殖业 (一产) |
产品名称 |
□(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年) □(有效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年) |
总产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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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加工 (二产) |
产品名称 |
□(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年) □(有效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年) |
总产量(吨) |
|
|
产业拓展(三产) |
融合形式及发展和效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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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总产值 (万元) |
其中:一产 万元、二产 万元、三产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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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一二三产业获得县级以上荣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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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内部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业知识、技术规范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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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示范带动效应(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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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情况介绍(须包含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 |
(可另附页) |
|
地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现场检查及审核意见表
(省级工作机构现场检查及审核填写)
受检园区名称 |
|
现场检查情况:
(可另附页) |
|
现场检查意见 |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省级工作机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监管核查表
(省级工作机构填写)
核查时间: 年 月
园区名称 |
|
|
园区发展及核查情况 |
核查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省级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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