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续展审查工作实施办法
(2015年2月11日发布)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续展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续展申请的受理、初审、现场检查、书面审查及相关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续展申请材料的备案登记、监督抽查和颁证工作。
第三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负责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畜禽产品及其加工品、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品、蜂产品,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其书面审查工作仍由中心负责。
第五条 承担续展书面审查工作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续展工作的领导分工明确;
(二)续展工作有确定的工作部门和专职检查员;
(三)辖区内地(市)、县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力量强、有检查员;
(四)辖区内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专业齐全,能够满足续展书面审查工作需要。
第六条 续展申请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省级工作机构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完成受理、现场检查、初审、书面审查等工作。
(二)省级工作机构组织至少1名绿色食品检查员对续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现场检查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填写《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并分别由检查员和省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盖章。书面审查务必确保续展申请材料完备有效,续展申请人缴清前期标志使用费,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章。
(三)省级工作机构应在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满前二十五个工作日完成书面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续展申请材料原件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逾期未能报送中心的,不予续展。
(四)中心以《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作为续展决定依据,随机抽取10%的续展申请材料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意见与审查结论不一致时,以监督抽查意见为准。监督抽查意见分为以下情况:
1.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续展申请人应在《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续展。
2.需要现场核查的,由中心委派检查组现场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3.合格的,准予续展。
4.抽查不合格的,不予续展,中心将不予续展意见通知省级工作机构,并由省级工作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中心主任做出准予续展颁证决定。
(六)续展申请人与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履行相关手续后,中心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检查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中心确认,续展检查应在证书有效期后三个月内实施。
第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续展审查工作实施细则,并报中心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施行。原《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续展综合审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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